注意: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不考虑是否登记

2018/6/6 11:01:42 1596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上述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也即,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双方的合同也会发生效力,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债权的发生。对此,可举例说明如下:
       1. 房屋买卖(赠与)中
       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时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时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2. 不动产抵押中
       若为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3. 动产买卖(赠与)中
       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
       4. 动产质押时
       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举例说明: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区分原则,因未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如在过户登记前,甲将房屋又买个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乙可基于生效的买卖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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