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您作对了吗?
2018/6/13 14: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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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81条是对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其明确: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1. 主体的特定性
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2. 担保财产的集合性。
动产浮动抵押时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 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
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处于变动之中。
4. 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
▼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
1、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方善意第三人。
2、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尚未出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支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论是否登记)时,不得对这些财产行使抵押权。
举例:
某农场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
分析:
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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