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也能再审吗?

2018/6/21 10:45:24 1140

       再审程序,也即审判监督程序,指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根据启动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种:
       一、依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注意,再审申请不能导致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包括: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依职权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再审事由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再审规定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再审事由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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