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有的房屋,该如何处分?

2018/6/25 11:04:52 1042

       我国《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牛)。
       (1)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① 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2/3,也属于“2/3以上”);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举例说明: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甲的份额占4/5,乙、丙的份额各占1/10.由于按份共有总体上不利于物尽其用,故《物权法》第97条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采用绝对多数决制度决定共有物的命运,而且只讲份额不讲人数。
       故,①如果甲决定以三个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卖(抵押)给丁,即使未经乙、丙统一,买卖(抵押)合同也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②如果甲决定将房屋拆了重建,即使乙、丙反对也可以立马开拆,而且不对乙、丙的按份共有权构成侵害(只要甲的动机不是出于损害乙、丙)。在上述两种情况向,乙、丙的救济途径仅上下行使分割请求权,终止共有关系。
       例外:
       根据《婚姻法(解释1)》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无须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可适用上述共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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