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遗失物、失散的动物等是不能善意取得的!

2018/6/27 11:29:58 1633

       占有脱离物,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在我国,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脱离物是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这也是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 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此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注意:这里的2年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也不是自无权处分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
       2. 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例: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丙在家中以市价6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此时,相机属于盗赃,自甲、乙知道或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在2年内请求丁返还相机。丁不能要求甲、乙补偿自己相丙支付的6万元,只能向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在撤销(因欺诈)合同后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例:甲将相机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在相机城开店的某朋友以市价6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此时,相机属于遗失物,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但因丁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甲、乙行使回复请求权时,须补偿丁支付给丙的6万元费用(有偿回复请求权)。甲、乙补偿丁6万元后,可向丙追偿。
       除此之外,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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