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更加适合委托律师介入代理相关事宜

2018/6/28 10:32:00 1503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的意义在于更好的维护被代理人作为行政诉讼相对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有如下内容:
       1. 法定代理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为诉讼或需要他人辅助进行诉讼,则可以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参与诉讼的人为委托代理人。
       (1)代理人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代理方式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法院应当合适并记录在卷。
       (3)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理诉讼事务,而无权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委托代理:代理人除代理诉讼事务外,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注意: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律师介入行政诉讼,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