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财物转让吗?
2018/6/29 1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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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受到了限制:
1.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2.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统一,但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消灭,转让有效。注意以下三点:
(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统一抵押、质押、出租。
(2)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位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受让人刑事涤除权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了。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统一转让抵押物的,构成物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例:
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汽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此时,甲、丙间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但买卖合同有效。因丙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且乙的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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