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支票、汇票、本票)丢了怎么办, 不着急,看这里!

2018/6/29 10:29:14 943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存在有公示督促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除权,一个是确权。其中,除权即解除丢失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具体有:
       1. 受理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2. 公告及通知效力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4. 除权判决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5.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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