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要登记吗?
2018/7/4 10: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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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故,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0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设立登记、并更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 + 处分权 + 登记 = 物权变动。
1. 物权变动需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一些:
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不动产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不动产出资、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
2. 等级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放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 (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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