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应这样做

2018/7/11 10:14:05 2755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具体内容有:
       1. 何时简?
       (1)法定简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如《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般都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协商简
       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简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也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但是,由于此类案件都是因为原审存在错误,涉案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才会发生,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 如何简?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审判员”,而不是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注意,该期限不得延长。
       3. 转化为普通程序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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