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组织的调解书也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您造吗?

2018/7/12 9:59:22 1015

       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有关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有效性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调解书确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 启动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2. 申请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3. 时间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  处理
       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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