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物权,您清楚自己的物权木有
2018/7/20 10: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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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动产、不动产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简单理解,物权就是因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权利。
物权可包含如下内容:
一.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权利主体取得和丧失物权,就权利的内容而言,指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
二. 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是物权变动的内容之一。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分为转移继受取得、创设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以及概括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无权。主要包括:
① 添附(加工、附和、混合);
② 先占;
③ 善意取得;
④ 收取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⑤ 合法建造房屋;
⑥ 生产;
⑦ 没收、征收。
原始取得有一重要特点。原始取得所有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上原有的负担(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消灭。
(2)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有两套分类:
(1)第一套分类:转移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
转移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无权依原状而取得。例如:基于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而受让所有权;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因企业合同取得物权。
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例如,在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抵押权。
(2)第二套分类: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特定继受取得,指仅对特定物继受取得物权。如买卖合同、赠与所得所有权。再如通过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取得抵押权、质权。
概括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予以一并继受而取得物权。例如因继承、企业合并而取得被继承人、被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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