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会停止执行吗?
2018/7/24 1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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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对于该权利,不停止为原则,停止为例外。
诉讼期间,如果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有强制执行权,则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 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诉讼不停止执行的理由在于,行政行为一经行政机关作出,就假设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本身、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具有拘束力,必须遵照执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不因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失效,行政行为的执行也不因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止。
● 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
诉讼期间,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协助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而法院正在适用行政程序审理该行政行为,所以,法院对该行为,原则上不会予以执行。当然,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如果不立即执行,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则可以决定予以执行。
举例说明:
县环保局对甲化工厂作出责令停产、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甲厂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期间,县环保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协助处罚行为,原则上法院不予执行。但是,如果县环保局能够证明,若不执行将会给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则县法院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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