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品房,可以预告登记哦!
2018/7/26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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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种类主要有三种:(1)商品房预售登记。(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从效力上看,预告登记所起到的效果为:
1. 办理了买卖(赠与)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的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出售、赠与、抵押等)该不动产的,不发生无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 预告登记在下列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举例说明: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6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
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分 析:
买卖合同预告登记的效力有二:1. 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因预告登记受到限制,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 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债权具有排他效力。上述案件中,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不能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行!)
故,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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