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的裁判 |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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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改判 |
①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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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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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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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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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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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
①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做审理、判决的。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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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
该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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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
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
对裁定的裁定 |
(1)一律使用裁定 |
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
(2)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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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
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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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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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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