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8/8/1 10:19:39 1752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很多当事人不懂得法律知识,所以选择一个好的诉讼代理人显得非常重要,诉讼代理人,也即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
       1. 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方式
       通常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简易程序中可以当场口头委托。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2. 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当事人不能出庭参与调解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另,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律师介入民事诉讼担任诉讼代理人,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