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法院可以调解吗?

2018/8/2 10:24:50 1333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是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所谓行政诉讼调解,也即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调解适用如下情况:
       1. 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活动。
       2. 行政补偿案件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依法由国家给予补偿。目前,我国宪法和一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补偿。
       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自由裁量权案件
       在自由裁量案件中,行政机关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裁量权力。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调解的原则
       自愿责任: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裁判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利。
       合法: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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