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支付令失效后,是自动转为诉讼程序吗?

2018/8/3 10:10:11 6766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债务人异议的(实体上的拒绝),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所谓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他提起诉讼,是指如下情形:
       1. 视为同意:7日内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1)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起诉时间: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2.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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