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负债务的两个人,如何抵销债务?
2018/8/7 10: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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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以上99条为法定的抵销,合同双方都有抵销权。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四:
1. 须双方互负债务
换言之,双方互享债权。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2. 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举例说明:甲欠乙100万元,乙欠甲80万元。假设,甲欠乙的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乙欠甲的80万元未过诉讼时效。则此时:
乙无权主张抵销80万元;但甲有权主张抵销80万元。
3. 须主动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举例说明,甲欠乙100万元,乙欠甲80万元。假设甲欠乙的100万元8月1日到期,乙欠甲的80万元9月2日到期。此时:
A. 8月1日至9月1日期间,乙有权主张抵销(乙主张抵销的,视为放弃期限利益);甲无权主张抵销。
B. 9月2日以后,甲乙均有权主张抵销。
4. 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主张抵销的债务,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1)性质上不得抵销。如不作为义务不得主张抵销。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强制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
在法定抵销权行使后,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同时,法定抵销具有“溯及力”,抵销时,债权债务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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