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人是如何进行质证的?
2018/8/8 10: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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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一切行政诉讼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包括由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由不同的质证规则:
1. 书证、物质、试听资料的质证规则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2. 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规则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且必须能够准确表达意志。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另,当事人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此时,当事人硬蛋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并经法院许可。
3. 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允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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