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变动,您仅需要做这点就行
2018/8/10 11: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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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其公式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 + 处分权 + 交付(或放弃占有)= 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的一般变动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动产出资。
两种例外情况:
例外一:
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物权变动的公式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 + 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包括四种情形:
1. 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的(如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外二: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物权变动公式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 + 让与人具有的处分权 = 动产物权变动。
此种情况包括两种情形:动产抵押的设立 +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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