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吗?
2018/8/10 1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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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可用简易程序处理,否则就为一般程序。但符合一定的条件时,简易程序也有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 原因
(1)法院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因: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前提出异议。
2.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3. 审限: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二、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1)只能由当事人约定,法院不能依职权转。
(2)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并经法院同意。
三、简易程序的裁判
1. 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
2. 裁判文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3. 简易程序的宣判:当庭宣判,不宜当庭宣判的,定期宣判。
4. 简化裁判文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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