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东西被人拿走了,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018/8/17 10:54:29 6774

       我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就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简单理解,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
       (1)请求人为物权人。只有物权人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强调三点:
       ① 须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虽非物权人,基于诉讼担当,亦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 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原因:质权与留置权的成立与维系均以占有为要件)。例如:乙自汽车质权人甲处盗走该汽车。质权人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1年期间届满甲未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甲的质权因此消灭。
       (2)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欲毁约。此时,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即,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又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此时,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效占有。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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