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危险行为或状态的,可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2018/8/21 10: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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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条规定了两种权利,一种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一种是消除危险请求权。
以下重点介绍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五:
1. 请求人为物权人。
2. 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也可以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过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
3.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 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5. 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1)除去妨害。
被侵权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因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2)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被请求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被请求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举例说明: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营KTV,双方约定:“若乙的经营行为违反地方法规,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为了节约成本,装修房屋时采用的隔音材料不合格;同时,乙为了增加收入,违反地方法规通宵经营,致使临近的居民丙遭受不合理的噪音困扰。
此时,丙有权要求甲或乙排除妨害,且该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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