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是如何举证责任的
2018/8/22 11: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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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1. 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负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不意味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一切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
(2)“卷宗主义”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或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自行收集到的证据,法律一律不予采信。
(3) 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其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
复议维持案件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二被告共同都应当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就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 原告的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①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不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除上述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外,其他证据均要求被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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