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和对方和解吗?
2018/8/28 1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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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也即,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达成和解。
执行和解可有如下内容:
1. 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 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判执行文书的效力;(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 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注意: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4. 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2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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