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也存在善意取得,这是什么回事!
2018/8/29 1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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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得构成要件 。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1. 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例:
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定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请求乙提供担保,乙于是谎称自己是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此时,丁善意取得对相机的质权。
这里,乙、丁之间的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谈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价格的问题。故: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构成要件。
2.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例:
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此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以及登记(交付)均非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构成要件。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丙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 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例: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达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
这里,《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否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但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在本例中,虽然乙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只要丙不知道汽车不归乙所有,并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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