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的,您可知道!

2018/8/29 10:42:49 1224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证据保全,可具体有如下内容:
       1. 证据保全的条件
       (1)有针对性
       申请证据保全的是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2)要有关联性
       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3)期限
       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4)可存在担保
       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
       2. 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 申请: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 审查:法院接到证据保全的申请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证据保全的,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你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注意: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方法: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证据是否需要及时保全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律师介入行政诉讼,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