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书中的举证期限举证,是什么意思?

2018/9/4 11:31:18 1340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前,会审查当事人所能提供的证据,包括要求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这个时间就是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65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1. 举证期限的时间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15日、10日规定的限制。
       2. 延长举证期限
       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处理: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另,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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