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可以找律师吗?

2018/9/5 10:23:20 735

       选民资格,是指选举委员会按选区对选民进行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本选区的选民。
       在我国,经过登记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登记的情况,制作选民名单,在选举前3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承认其选民资格。实践中出现的选民资格案件,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后,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形成的案件。
       对选民资格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182条的规定,有:
       1.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举例说明:
       在基层人打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上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中,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选民资格案件律师介入协助,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