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您准备好了吗?
2018/9/6 1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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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是相对于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程序,完整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
一审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 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 交换诉状
法院应当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3. 庭审方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①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② 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 公开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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