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期限是什么样的

2018/9/11 11:37:23 1391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都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并减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而获得法院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举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证据的类型问题,一个就是举证时限的问题。其中举证时限是指原被告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向法院进行举证,否则很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具体来说:
       一、原告的举证期限
       1.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2.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二、被告的举证期限
       1. 被告必须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审中不提交,法院则会议行政行为缺乏证据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再提交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是在行政程序中已收集的证据。
       2.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失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三、补充证据
       1.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涉及重大法益,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时,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和补充相关证据。
       2. 当事人主动要求补充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可以要求法院准许其补充相关证据。
       3. 被告延期提供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延期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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