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您都具备了吗?
2018/9/12 11: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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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提取诉讼的基本条件,具体有:
1. 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
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也包括凡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关人。
2. 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起诉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如下类型:
(1)请求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9)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4.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对法院没有审判权的行政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属于法律审判的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诉讼,还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否则该法院因无权管辖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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