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政诉讼证据有可能您收集错了,您可知道!
2018/9/13 11: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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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哪怕是在行政诉讼中,也是如此。有的证据能用,有的证据不能用,有的证据必须选择性的恰当用,而所有的证据中注明力大小都是有层次的,有的效力高,有的效力较低。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在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诉讼应当由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律师介入行政诉讼,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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