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2018/9/14 14:16:59 963

       医疗事故发生后,通常会由医学会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从而明确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但是,对于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医学会是不予受理的。那么实践中,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要求医患双方达成合意,共同向医学会提交申请。因此,仅有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的,医学会有权不予受理。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医疗机构处理,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并且浪费医疗资源,因此,如果一方医疗机构已经受理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其他的医疗机构就不能再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的争议已经解决,再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除外
       非法行医的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而被公诉机关起诉,由于不再是民事纠纷,因此医学会不予受理。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关于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或者您有其他医疗事故纠纷问题,比如 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等问题,欢迎登陆  http://m.sunlawyers.com/  搜索关键词或致电律师咨询电话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