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被侵犯,怎么办?

2018/9/25 11:01:45 1296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内容,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属于违法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侵权权利,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诽谤,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侮辱有三种:
       (1)暴力侮辱。例如: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泼洒污秽之物、强令他人受胯下之辱等。
       (2)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例如:以猥亵或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以下流的动作猥亵他人、当众焚烧他人的照片、用“老牛”拉“奔驰车”游街。
       (3)文字侮辱。
       2. 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 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4.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举例说明:
       甲给乙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把乙气得浑身发抖。乙把这封信交给报社披露。一时人尽皆知,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害。
       分析:
       甲对乙的侮辱、诽谤行为未向第三人公开,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甲对自己的侮辱、诽谤公开,进而损害乙的名誉,甲的行为与乙的名誉遭受损害无因果关系。结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若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尊严,可构成对乙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名誉权纠纷案件律师介入协助,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