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超过保修期限,但开发商拒绝保修的,怎么处理?

2018/10/12 11:40:56 1356

       为了让购房者放心房屋的质量,保障新房能够卖出,开发商一般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房屋质量的保修期,而日后如果房屋在这个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业主都可以享受保修的权利。那么,如果房屋未超过保修期限,但开发商拒绝保修的,业主应如何处理呢?
       1、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如果开发商明确拒绝保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但是业主要注意收集、保存委托维修的合同、维修费用的支付凭证等,以便于日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2、向当地建设局或者房产管理局投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而如果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尽到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当地建设局或者房产管理局投诉。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上述2种方式无法处理该问题的情况下,业主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决开发商承担房屋的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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