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应有的义务
2018/10/15 11: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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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也即旅客出钱购买客票,承运人负责将旅客运输至特定目的地的合同。通常,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对于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应有的义务,内容有:
1. 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患有急病、分娩”指旅客因自身的健康情况而遭到困难;“遇险”指旅客因意外事故、自身的原因或因他人殴打、犯罪行为而遭遇说明、健康危险。
不论旅客遭遇危险的原因如何,承运人都应尽力救助,否则即属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在客运合同中的体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2.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该无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但法定免责事由有二:
(1)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
(2)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3. 承运人对旅客携带的财物之损害的责任
(1)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的行李损害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2)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损害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毁损、灭失,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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