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和其他行政相关人一起提起行政诉讼
2018/10/22 1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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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原告2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所提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所涉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7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设立共同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司法成本, 同时还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的相互矛盾的裁判。
1、必要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原告
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如果这些仍然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不申请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举例:
① 甲和乙共同殴打丙,公安局就该违法行为对甲和乙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甲和乙此时可以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 规划局许可某公司建设高楼,该楼房侵犯了15户居民的采光权,15户居民可共同提起行政诉讼。
③ 环保局和工商局就某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共同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对处罚不服,可以将两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
指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而两人以上参加的诉讼。
举例:
A和B两家企业都临江而建,并都违法向江中排放污染物质,县环保局针对甲乙二厂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二企业对各自的处罚都不服,可共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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