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86条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上述86条规定了连带责任负担,但同时也明确,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有两个内容: 1. 《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因质量问题倒塌 ①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② 规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③ 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具有过错,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列为被告)。 (2)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倒塌 ① 责任主体: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② 规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例: 甲购买到某商品房的二楼房屋后,为了将所购房屋改为茶楼,偷偷拆除已被明确告知不能动的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房倒塌,造成多人死伤。此时,甲的行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甲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① 适用范围:因道路设计、施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②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③ 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④ 追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设计单位追偿。 侵权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哪些赔偿项目?索赔的技巧如何?欢迎登陆 http://m.sunlawyers.com/ 搜索关键词或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