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对了吗?

2018/10/30 11:01:00 1023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这些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其中,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作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 客观性: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
       2. 关联性: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原因或者是结果。
       3. 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具体来说:
       (1)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3)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要想了解行政诉讼证据,必须明白如下内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由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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