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流产是否有死亡赔偿金?
2018/11/6 10: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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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存在于车祸致死案件,属于侵权项目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时,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也即夫妻、父母、子女。
那么,对于车祸导致孕妇流产的案件中,是否存在死亡赔偿金项目呢?也就是说胎儿的死亡,是否存在死亡赔偿金呢?答案是:不能!
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拥有,而胎儿尚未出生,其死亡时只能作为妇女身体的一部分,按照身体伤害处理。
事实上,在流产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只有一个,那就是流产孕妇。其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身体伤害受到的损失,因其并没有死亡,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当孕妇的伤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时,还可主张相关伤残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上述各个项目的计算,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酌定项目,一般只存在于伤残或死亡案件中,但流产案件为特殊情况,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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