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这些行政诉讼质证规则,方可保障诉讼的成功
2018/11/13 11: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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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法院在经过对质辨认后,才能对证据进行确认。
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包括由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在质证时,有如下内容:
1. 质证的方式
一般的案件应当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让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再开庭时公开质证。
2. 质证的对象
原则上所有证据都均应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当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须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再质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4)对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实行缺席判决的案件,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证据的除外。
除了一审证据的质证外,还可存在二审和再审的质证问题,了解更多二审和再审内容及律师介入行政诉讼,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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