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邻居家救火,受伤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8/11/16 15:53:20 1215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就是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
       1. 管理他人事务
       2. 具有管理意思
       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他人。
       3. 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 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举例说明: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
       分析:
       甲虽本质上为了自己的利益,但兼为乙、丙的利益实施了管理,仍可在为乙、丙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债权。另外,甲客观上管理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事务,但一般而言,甲管理之时欠缺为太平洋保险公司管理的意思,故甲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成立无因管理。
       对构成无因管理的人,其享有如下权利:
       1.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1)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2)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3)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2. 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3. 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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