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超过二十年,能否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将钱追讨回来?
2018/11/19 16: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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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容易,还钱难”说的就是有些人在借钱时答应的好好的,保证什么时候还,哪知到还款日却没有兑现,有的甚至一拖再拖,十年、二十年也没有将钱还上。
案例:
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之与杨某加系父子关系。吴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1997年2月,吴某向杨某借50000元钱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利息3分,吴某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一起偿还,并向杨某出具了借条。但一年后吴某并没有偿还借款。2017年3月杨某因病去世。杨某的妻子李某、儿子杨某加在整理杨某的遗物时发现借条。吴某借款后也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李某与杨某加为维护自身权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以李某、杨某加的诉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1、法院驳回李某、杨某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驳回李某、杨某加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案件中,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民法总则》实施之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增加了一年,变为三年。但无论是《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诉讼时效最长的保护期为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身体受伤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规定为一年的诉讼时效,该一年的诉讼时效为民法中的一种特殊诉讼时效。
本案中,李某、杨某加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二十年,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属需要延长的情形,那么两人请求吴某还款的请求不再受法律保护。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驳回李某、杨某加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2、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生活中很多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在案件审理中丧失胜诉权,原因就在于自己的诉求超过了法律要求的诉讼时效,没有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当然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起诉,法院是会受理的,因为法院在立案时只是对案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会进行实质的审查,实质的审查只会在庭审中才会有,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并非起诉权。
还有对于借款案件,超过了借款诉讼时效后,如果借款人良心发现同时有偿还能力了,愿意偿还的,就不属此论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