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如何操作的?
2018/11/26 15: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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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以下2个:
1.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2.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处罚听证是一种被动听证,只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否则,不能适用听证。
其中,听证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 告知听证权
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正式方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 提出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 通知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作充分的准备。
▼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与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当事人可以作最后的陈述。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的监督。听证会实施代理制度,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将听证笔录交其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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