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受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2018/11/27 14: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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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个案例,某个单位有个职工,住在单位安排的宿舍内,有天去阳台晒东西,下楼梯不小心摔倒了,伤得也挺严重,在医院住院住了几个月,伤残九级。出院后该职工要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该员工认为在公司宿舍受伤,应属工伤。单位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单位认为该员工受伤不属于工伤,不同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呢?员工在什么条件下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如果被认定为工伤,需具备如下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在上班时间因机器故障受到身体伤害,不小心受伤等。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下班前后,因某项工作的收尾时因不小心身体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如在办公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第三者暴力侵害
4、患职业病的;如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身体严重受到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在出差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受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在上班途中,被小车撞伤,且自己无责。
如果有上述情形,则很明显是属于工伤,那么职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还存在视同工伤的情形,那么《工伤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该部法第十五条详细列明了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就是说不管这种疾病是何种原因形成的,只要存在这种情形,那么则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这样理解,只有存在这种行为,然后在这种行为种受到了伤害也视同工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种情形也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该员工所受的伤的确不属于工伤,单位不给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