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是否存在例外的情况?

2018/12/7 11:56:19 722

       “一事不再罚”如果加上一个“款”字就好理解了,即“一事不再罚款”。这个规定的含义是一个行为可能违反数个行政法规的,在对违法行为处理时,只能有一个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个机关罚款后,其他行政机关只能进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明确规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处罚的,不得重复处罚。
       那是不是说明一事不再罚就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当然不是,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    合并处罚
       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    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    一事罚多人
       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    一事多行为
       某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1个违法行为作出1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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