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受连环买卖,该如何处理?

2018/12/10 14:46:19 842

       所谓连环买卖,也就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甲出卖给乙,乙出卖给丙,丙在出卖给丁。如此等等。那么,连环买卖中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该如何理清呢?
       举例说明: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问题1: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等级,动产不需要交付。故,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虽然甲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未经登记(宣誓登记)的不动产欠缺处分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处分合同的效力)。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这样,乙对房屋的占有就为有权占有。
       问题3:甲、丙的合同也有效。
       我国法律不禁止一房数卖,所有人 一房数卖的,原则上数个买卖合同有效。因甲尚未给乙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甲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再将房屋出卖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事由(如恶意串通),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属有效。因丙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故,其取得房屋所有权。
       问题4:丙、丁、戊的法律关系,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其属可撤销合同。但,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案件中丙没有行使撤销权,故丙、丁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又给丁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之后,丁作为所有权人,把房屋过户登记给戊,戊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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