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怎么办?
2018/12/24 17: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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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我们明确知道人民法院会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种类与范围,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都会受理,具体哪些行政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该如何办呢?
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若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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